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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是什么意思
释义

1、 1。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面包括数字,但下面不包括数字。)

2。根据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二)操作责任事故是指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或标准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三)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根据质量事故的原因(一)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中的技术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二)管理事故是指由于管理不完善或管理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造成的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和社会不利因素、不良倾向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在建工程以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以接收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站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质监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型和性质后,应按以下要求上报:质量问题:问题单位应在2日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站书面报告。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应在3日内书面报告质监站,同时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监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质监站和施工单位,12小时内上报“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质量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工程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事故简要经过、工程损坏情况、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事故报告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险人员、交通分流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制作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采用摄影、录像等直接记录方式,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5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人和群众不受教育,没有防范措施。
    

6。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季报。
    

7。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质量事故整改方案由业主、设计单位、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对造成质量事故的人员,项目经理根据责任程度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9。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了解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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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