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中间人承包工程会引起纠纷 |
释义 |
案情回顾:委托中介机构承揽该项目引发纠纷 桂平市的罗×曹、李×常认识了自称从事招商引资的吴×生。2000年3月,吴*生将“**莲花山公墓”的工程材料交给罗*曹,让他帮忙找施工队承担部分工程。罗曹把情况告诉了李昌,李昌告诉了他的亲戚李。今年8月,李某和罗某代表李某和罗某签订了工程结算合同。经讨论,李先生与吴*生先生签订了建设“**莲花山公墓”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协议,总造价300万元。根据协议,李某向吴×生支付了2万元工程款。罗×曹、李×常与李某约定,工程结算后,李某将向罗×曹、李×常安支付相当于工程总造价2%-3%的中介费。后来,李某没有拿到这个项目,吴×生拿着2万元的信贷也不见了。李某催促罗×曹、李×常向吴×生追讨信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7月24日,罗×曹给李某写了一封承诺书,主动为吴×生退还1万元工程款。2007年4月27日,桂平市公安局经查后答复李先生,不能认定罗×曹、李×常诈骗罪。为了收回工程款,李某将罗×曹告上法庭。该案由两级法院审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罗某曹某订立了中介合同,罗某曹某提供中介服务无过错。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进行现场调查,相信了一方的话。因此,经济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表示:如何处理居间合同纠纷,又称居间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居间服务订立合同,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居间人,另一方是委托人。中介的主要业务是介绍第三人与委托人进行商品交易等民事法律行为,起到“搭桥”作用。李某得知吴某胜承建“**”莲花山公墓项目的情况后,想承包该项目,于是委托罗某曹、李某昌介绍给吴某胜为此事提供便利,并同意在工程结算后向罗某曹、李某昌支付中介费。然后李和吴生签了合同。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罗×曹、李×常与李之间存在着中介关系,罗×曹、李×常是中介,李是委托人。因此,罗×曹与李某的纠纷属于中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中间人既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中间人无关。罗*操作作为介绍人没有故意隐瞒事实,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也没有故意损害李某的利益。因此,他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必承担因订立合同而造成的2万元名誉款损失的赔偿责任。签订合同时,李某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他轻信武生的一面之词,与武生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的信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相关问题的答案。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委托中介就是中介。作为合同中的中介人,他也应当对合同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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