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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联营分包的法律风险
释义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出去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商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出去。
    

分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承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人以分包的名义将全部工程肢解给他人。它们只是形式上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不指派项目经理管理工程,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按照合同法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将工程全部分包给他人,还是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都属于分包行为。《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由于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人实际占用了施工项目,承包人或分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归还。因此,在处理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赔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工程的实际造价向施工企业(接受分包商)支付相应价款。对已经完成但尚未完成的工程,应当评估已完成工程的造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向施工企业支付相应价款。
    

因分包引起的合同纠纷,发包人起诉的,分包商、分包商列为共同被告;因分包引起的,分包商、分包商为诉讼主体,施工单位列为第三人;对于多级分包,除当事人外,其他当事人应列为第三人。
    

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根据双方、分包商和接收分包商的过错程度和责任确定。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工期延误费、停工费、仓储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设费、利润、相关费用调整、固定仓储费、税金等与工程直接相关并独立发生的费用。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的简要介绍,我们了解了建筑工程中联营和分包的法律风险,这也为我们今后在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便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朋友或相关律师机构,或律师协会的律师朋友在线,会给您带来专业和耐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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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