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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存在哪些问题
释义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存在哪些问题?

(1)鉴定周期长,进展困难,严重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在正常程序的6个月审理期限内结案的案件很少。申报扣除未纳入试行限额计算的主要原因是工程造价鉴定,可以说工程造价鉴定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结案的关键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发出“委托书”起,剩下的就是漫长的等待鉴定意见。对于法院来说,不知道当事人何时选择鉴定机构,是否完成鉴定付款,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展如何;对于鉴定机构来说,可能是当事人在抽签选择鉴定机构过程中拖延,在支付高额鉴定费过程中犹豫不决,在提交鉴定材料过程中推搡阻拦,或者鉴定人员工作繁忙,搁置热情不够。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法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也不愿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致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不能统一这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时间。(2) 鉴定资料流转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成本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对移送鉴定的证据材料是先质证还是先移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不仅可以在鉴定前质证,而且可以在鉴定后质证。在司法实践中,不经法庭质证而移送鉴定的案件屡见不鲜。转让估价资料一般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单、施工通知单、工程量确认等。因为法院没有经过审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大小实际上都需要由法官来判断,这是司法权的变相转移。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较大,导致大量补充鉴定和重复鉴定。专家意见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3) 法官过于依赖司法鉴定意见,“法官为法官”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案件的质量。
    

由于承办项目的法官不具备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无法对鉴定所要求的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的内容、公正性、准确性进行充分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他往往将工程资料全部交给鉴定机构,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判断,有的审判法官甚至为了仅凭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而予以认可,这种情况严重干扰或影响了司法公正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管辖,可能导致建筑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不公,当事人意见较大,诉讼利率较低。(4)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无法衡量,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司法成本认定的程序公正,一般采用集中委托、随机抽取的方式,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均衡。通过随机选择,鉴定的难度可能与鉴定机构的能力不相匹配。对专业能力不如鉴定机构的鉴定机构进行了一些难度较大的鉴定。鉴定机构也可能存在人员不足、经验有限、责任心不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鉴定报告,影响这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5) 司法鉴定专家出勤率低、质疑难度大,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由于工程司法鉴定专业性强,鉴定人为了查清事实,很有必要到法院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庭接受质询的鉴定人却寥寥无几。虽然有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仅限于宣读鉴定报告,不能明确说明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理由,不能回答当事人和法官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有的鉴定人只记录鉴定结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询,表示将以书面补充专家意见的方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这样的情况只能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这是一个虚拟的规定,法院没有约束手段,也无能为力。最后,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鉴定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而且,对鉴定材料、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人员要求高,依赖性强。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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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2: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