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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范围是什么
释义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建筑法都规定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失赔偿。但此前相关规定和合同示范文本仅减免了设计费和监理费,并没有规定损失赔偿。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限定为实际损失、损失数额和赔偿数额。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实际造成的财产支出的减少、损失、损坏或者增加。例如,由于设计单位交付基础施工图的延误,为了保证基坑开挖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延长基坑降水时间,从而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费用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约而减少的建设单位可得利益。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的是未来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二是未来利益是必要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三是间接损失是未来利益;三是可得利益必须在未来利益直接影响的范围内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造成楼层局部标高错误的,将减少施工单位的可售建筑面积。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投资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费,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造成工程质量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费。按照上述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违约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的,可以不予赔偿。因此,在实践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来缩小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范围,也可以通过为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来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最后,在工程实践中,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此时,各违约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仍应以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确定。是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失,或者是合同一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合同外施工单位的共同过失,共同造成施工单位损失的,实行过错责任均等原则。例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资料,设计单位本身也存在错误,共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设计单位只对因设计错误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遭受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有关,也与建设单位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对施工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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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