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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际施工人员可以要求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承担责任的情况
释义

1、 实际建造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在分包人信用状况恶化、破产、法人地位消灭、超越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可能永远无法承担责任维权,对很多农民工来说,维持生存的血汗钱可能永远也收不回来。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可以要求分包商,非法分包商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定了实际建造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好农民工权益,对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权利的谨慎行使。
    

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供需供过于求,导致拖欠工程款问题突出,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由于分包商没有实际进行施工,收取了分包商支付的分包利润,业主是否支付工程价款与自身利益无关。他并不特别关注发包人是否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也不会主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由于实际建造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即使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实际建造人也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在分包商信用状况恶化、破产、法人地位被取消、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它可能永远无法维权,对于许多农民工来说,维持生存的血汗钱可能永远无法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实际施工承包商起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施工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进一步拓宽保护实际施工承包人权益的渠道,维护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应运而生,从而赋予实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追偿工程欠款的诉讼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所欠工程价款。(2) 文章的解释。第一款规定:实际建造人以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款规定了特殊情况,即在程序上,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第三,程序性权利有两种:独立当事人和第三人。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分析和解释,可以发现,虽然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单位直接起诉用人单位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诉权,防范诉讼风险,在实践中也有必要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一)依法及时行使诉权,因《司法解释》赋予实际建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不愿起诉发包人的,实际建造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应有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享有优先权。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实际施工人也想用优先权收回工程款,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首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单位只对实际施工范围内拖欠的工程款负责。因此,在实际施工单位提起诉讼前,应了解发包人是否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合同对方承包人。发包人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分包人,分包人未支付实际建造人的,实际建造人应当将分包人列为被告,不得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第二,实际建造人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为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应与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核对收付情况,确定工程款的已付与未付,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有困难,实际施工单位可先与分包商结算工程款,并领取相关付款凭证、信函、价格及经济签证。为法院主持的和解或者司法鉴定提供充分的依据。另外,实际施工人员在提起诉讼前应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实施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缮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实际施工人员大多是通过分包获得工程,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能否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另外,工程质量不合格,经实际施工单位提起诉讼后,发包人对质量问题提出反诉的,实际施工单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3)制定诉讼策略
    

是共同分包商还是非法分包商,或者将其作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实际施工承包人除依照司法解释以发包人为被告外,还可以直接以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共同被告,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增设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分包商是否应列为诉讼当事人,应根据诉讼需要或有利于实际施工人员的利益来选择。如果实际承包人与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有共同利益或较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共同起诉发包人,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加大工程欠款的追缴力度。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怠于行使权利,发包人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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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