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工程合同的工期,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
释义 |
如何计算工程合同的工期,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网友咨询] 如何计算项目合同的工期,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律师解释] 工程合同工期计算 工程合同工期计算包括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起点,竣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工期计算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点。首先,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进入现场开始施工的日期。开工日期是工期的起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来说,确定开工日期有几种方法: 1。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为开工日期; 2。业主开工通知中规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监理人开工通知中注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4。开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获得批准之日。 目前广泛使用的九部委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在实践中,由于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当事人往往对开工日期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开工日期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双方的会议纪要等)。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以开工报告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承包人没有实际开工日期证明或者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时间。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进行验收。但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的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时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因此确定竣工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利息的起始时间等重要问题,逾期竣工违约金及违约金金额、工程风险转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为双方确认的日期。 如果双方签字确认完工日期,则确认日期为完工日期。确认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书、会议纪要、信函、监理记录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日期为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和交付工程的前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因此,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于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验收报告应视为竣工日期。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在附条件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履行的,视为条件已经履行。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该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准工程以竣工日期为准。理由如下: (1)发包人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业主使用该项目表明其已达到合同目的。(3)发包人使用工程后,再次进行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不明确。因此,考虑到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将发包人使用该工程的日期,即工程所有权转移的日期,确认为竣工日期。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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