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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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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首先,我们应该尽力保持合同的有效性。施工合同受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部门规章的约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许多强制性规范。如果违反这些规范,合同就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无效,这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是行政规范。当事人违反这些规范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外,施工合同在下列五种情形下也应视为无效:,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过资质等级的;二是无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三是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无标招标或投标无效;四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此外,我们应该尽力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第二,预付条款并非无效。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一直认为,垫款的性质、当事人在施工合同或另行签订的垫款合同中有资金的规定是企业法上的非法拆借资金,但对垫款是否应认定为无效存在不同意见。《解释》第六条确立了有效处理预付款合同或预付款条款的原则。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市场上的垫资比较普遍。如果垫款无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第二,如果发现预付款条款无效,违反国际惯例,预付款合同是国际通行的合同方式。三是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资金承包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垫款无效的法律依据。第三,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项目合格,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不可能或没有必要退货,应给予折扣补偿。建设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在建筑产品中物化的过程。履行部分在合同签订前不能返还国家,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方式既符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又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二条确立了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另一种是虽然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理合格。二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一般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主要体现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其目的是通过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防止合同被随意解除,以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不履行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工作的;(三)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合格,拒不修复的;(四)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但《解释》第四条关于非法分包、非法分包无效的规定与第四条的规定似乎存在一些矛盾,需要进一步研究。《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承包人终止合同的权利。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不施工,在合理的通知期限内不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要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是合同终止;三是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协助义务。《解释》第十条规定了施工合同终止后的处理规则。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三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作了许多具体规定。同时,建设工程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维修费用的承担。《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责任作了集中规定。首先,由于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使雇主有权变更合同。其次,过错责任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它不仅规定了承包人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且规定了发包人有过错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三,施工项目未竣工验收,业主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当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负责。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还是有效的,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经修复后仍被确认为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四,建设工程结算与评估。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来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进行结算。结算时,竣工结算报告一般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审核。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用人单位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不答复或者根本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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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