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
释义 |
如何首先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地,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合同的范畴。根据1989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加工合同履行地的函》(发经〔韩〕字第22号)和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确定加工合同履行地的电话答复,加工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承包人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为承包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加工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地。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处理行为”是图纸、印刷行为,履行地应是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制图、印刷所需的人力、物力与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密不可分,因此其特色表现地就是设计单位所在地。因此,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其他约定的,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履行地点。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收到货币的地方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债务人交付的不是金钱,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物”。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交付建筑工程设计图纸的责任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即债务清偿地。除了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外,现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具体案件多次作出批复、通知和批复。从这些相关的答复、通知和答复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特征履行地规则被用来确定管辖权。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有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目前主要的评价方式。它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合同中约定的许多义务中,必须有一项义务能够反映合同的本质特征。在双向合同中,不付款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特点,这是本合同与该合同的区别。因此,合同的履行地是根据合同的特点确定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特征义务应当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特征义务履行地被视为合同履行地。同样,加工合同、物业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水煤气合同等都是根据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即债务清偿地。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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