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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释义

(1) 一般来说,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确定相应的对方。但企业本身的主体比较复杂,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和项目管理部门。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支机构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工程代理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取决于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项目经理不是法人,也不是独立核算的内部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此外,建筑企业的名称也有不少变化。在诉讼中,变更后的经济主体为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信息。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诉讼标的较大的情况下,原告宁可让初审法院驳回申请,也不愿撤诉重新提起诉讼。理由是原告撤诉需承担受理费的50%。驳回裁定时,原告只需承担50元的受理费。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为企业法人的,原告未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影响法院判决;被告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原告应当提交被告已登记的证据与工商部门联系,否则法院可以以“原告未充分证明被告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因此,不可能证明被告具有“合格主体资格”。(1) 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实际建造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2) 分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一般不将发包人列为当事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给实际施工承包人后,发生质量纠纷解决: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连带责任。(3) 项目关联诉讼主体确认。

1。实际施工单位与所属单位为共同原告。所属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行为人可以单独起诉。工程质量纠纷。实际施工单位与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双方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共同承包诉讼主体的确定:共同承包工程的承包人有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共同当事人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五)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应当确定;合作人对合作对象享有共同权益,合作人与承包人一方签订合同纠纷并提起诉讼的,其他合作人为共同原告和被告。
    

(6)分包主体的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总承包方为被告,直接向总承包方索赔。总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以以责任分包方为对方,另行提起诉讼。(七)产品质量侵权主体的认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在确认对方时,应当区分所涉工程是否已交付。工程交付前,承包人为被告;工程支付后,发包人为被告。(8) 施工单位侵权主体的确认:在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如在公共场所、路边或地面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等,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不是被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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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