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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赔偿的优先权是否有任何限制
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该条实际上规定了施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根据《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规定,认定建设单位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等债权。但是,对赔偿的优先权有一些限制,主要如下:
    

1,不针对买方。根据《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商品房价款后,承包人对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职工薪酬、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锻炼期为6个月。根据《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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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