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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新年龄范围是多少
释义

青少年犯罪年龄的新范围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我国,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仅对8种以上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对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8岁以下14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部分。如何计算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是指18岁以下的公民,但在一些国家(如日本),他们被定义为20岁以下的公民。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根据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时的年龄,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一岁生日后,从第二天起,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刑事责任年龄,按出生年月日计算实际年龄。也就是说,“14岁以下”、“16岁以下”和“18岁以下”应包括生日当天,从生日的第二天起应视为“满额”。如何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严肃执法,认真贯彻“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审刑结合”的基本原则办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量刑,既要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又要充分考虑犯罪动机,无论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犯罪后是否有悔罪表现和一贯性,从而决定对其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从而使刑罚更加合理,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康复和健康成长。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应当注意以下情况:。对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外,不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应当单独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太小,不能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许多政治权利。他们不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没有现实意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的含义是法定的强制性,“减轻”的含义是法定最低刑罚以下的刑罚,“减轻”的含义是法定刑罚以内的刑罚。同时应当指出,死刑不能适用于少年犯,包括死缓。未成年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由本人承担,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单位承担监护人责任的除外。对未成年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是一项附加措施。根据犯罪的自我责任原则,一般由犯罪人自己承担。不能足额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有犯罪预备、缓刑、过度防卫、过度避险等行为,或者受胁迫、共犯,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他们一般应免除刑事处罚。5大胆适用缓刑,减少羁押,防止“近墨者黑”。对未成年犯应尽可能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进行改造。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定)的未成年犯,只要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可以实施。如果他们认为缓刑的适用不再危害社会,就应该适用缓刑,避免劳改中的交叉感染。同时,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感化和救助作用,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转化环境。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不同。在我国,通常构成犯罪,要求年满16周岁。对于一些特殊犯罪,年龄要求放宽,只要他们至少14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缓刑、救助政策。坚持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实行教育、缓刑、救助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明确了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缓刑、救助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与教育的关系。要把教育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司法人员应该坚持攻击未成年人的原则,就像父母对待孩子,老师对待学生一样。根据他们的个人特点,他们应该理性、感性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查明事实,而且要及时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重视教育和缓刑,正确处理事实与教育和缓刑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如果事实不清,很难用道理说服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但是,不能只关注事实本身,忽视教育和见习。教育和缓刑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教育改造未成年人,要注意挖掘犯罪的深层次根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深入开展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面对法律,正确对待即将面临的刑事处罚和表现。
    

落实教育、缓刑、救助原则,并不意味着只重视教育,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是正当的、必要的。玩忽职守或处罚不当,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不利于教育缓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但这种处罚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罚与不罚的尽可能不罚。
    

由于我国法律认为未成年人不能明辨是非,没有能力承担法律后果,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对儿童犯罪不承担法律后果。希望本文能对我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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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