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途径及法律问题 |
释义 | 我们这里所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是指境外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这里的境外投资者概念为广义的,以"资本来源地标准"划分,不仅包括境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等。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及监管 (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外资并购可以通过直接并购或间接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并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直接控制上市公司;(2)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收购上市公司;(3)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上少部分"三无"概念股,通过QFII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目的;(4)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以达到控股目的;(5)外资通过换股的方式直接并购上市公司;(6)上述几种方式的混合。 上述外资并购方式中,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协议收购。在此我们将对协议收购及协议收购所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的法律程序及监管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二)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 按照我们的理解,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程序大致为: 1、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各自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协议收购方案。 2、外资收购方与股权出让方在各自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及授权后,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如股权转让过渡期安排等)。 3、履行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并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事项的通知。董事会需要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5、收购人就外资并购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企业性质变更(由内资股份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6、收购双方履行各个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向国资委提交申请;涉及产业政策的,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申请;涉及到行业垄断的,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涉及特殊行业准入限制需要前置审批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7、如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收购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就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豁免,或直接进行要约收购。 8、如果收购人未得到要约收购豁免或不经过豁免程序的,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9、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资并购事宜并修改公司章程。 10、获得上述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收购人以合法的人民币收入作为支付货币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审批;以境外外汇进行支付的,应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 11、收购人履行股权收购的支付义务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外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全部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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