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取消权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1、 业主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业主撤销权的概念,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认为业主团体的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司法救济制度。
在物业管理社区,社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管理通常由业主小组通过全体业主民主决策进行管理。但是,业主团体在行使权力或者民主投票过程中,可能违法,损害个别业主的合法权益。赋予业主撤销权,不仅为业主主张其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而且弥补了业主团体民主投票机制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防止了“多数人暴政”。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行为,即现代债务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对财产的不当处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撤销权制度已经超出了债务保全的范围,包括要约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撤销权的范围。此外,《物权法》不仅规定了业主的撤销权,还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业主的撤销权在性质上与集体成员的撤销权相似。在撤销权的性质上,对债权人的撤销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有债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之争[10]。债权理论又称债权理论,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直接请求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受益的第三人返还的债权;形成权理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按照债权人的意志追溯消灭;折衷理论认为,撤销权既有请求权,又有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面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责任理论是形成权理论的发展。认为债权人无需要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可以将其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四种理论在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时没有定论。 我们可以借鉴上述观点来分析业主撤销权的性质。首先,所有权人的撤销权不是成立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单方面表达自己意愿,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业主撤销权是业主团体等集体组织作出的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决定。必须非常谨慎,不能由个人意志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没有赋予个人业主直接撤销业主组决定的权利,而是必须经被撤销人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然后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形成权理论并不适用于所有权人的撤销权。当然,在形成权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妥协理论和责任理论并不成立。其次,应当承认所有权人的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从《物权法》第78条来看,该条对“请求”一词作了明确界定。但值得探讨的是请求的性质。业主请求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的合法权益,即公寓所有权的权益,包括与产权有关的权益,这是业主团体决定侵权时请求排除侵权的权利的具体体现。当请求排除侵权的权利被直接否定时,法律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因此,所谓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权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不同侵权行为,它应当或者只能是物权请求权。以上是小编搜集的相关资料。我相信在阅读了以上内容之后,您已经知道了业主的撤销权是什么,业主的撤销权的性质是什么。当然,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者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回答,欢迎您来法律咨询网。我们的在线律师将尽最大努力为您提供专业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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