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正义事业勇敢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案例:2015年3月23日下午1点后,小郭和同伴从都江堰乘坐班车,一名20岁的女子斜对面坐着小郭。中途,一名30岁的男子坐在女子旁边,从此一直对她动手动脚。 “可能是出于安全考虑,该女子一直不敢反抗,以致乘客误以为是朋友”,郭某说,该男子除了在车上骚扰该女子外,到油站休息时,甚至还试图和该女子一起上厕所。 小郭说,下午6时许,班车抵达泸州客运中心。那女人下了公共汽车,想离开。她到了客运站,男子很快追上她,把她拉开。随后,小郭和同伴上前询问。看到有人帮忙,女子大胆地说不认识这个人,希望得到小郭等人的帮助。 小郭说,接到女子求救信号后,他和一名同事上前制止男子。男子与小郭发生言语冲突,女子迅速离开现场。随后双方互殴,男子被打得重伤晕倒在地,小郭见男子不省人事,遂拨打现场急救电话。 小郭说,该男子最终被评定为重伤2级,构成7级伤残。2015年8月4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郭刚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在本案发生的整个过程中,虽然是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但被告人郭刚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选择了“以暴制暴”的方法,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严重伤害,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郭刚牢记这一教训,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学会冷静处理问题,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 根据郭刚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供述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郭刚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郭刚赔偿该男子157173.76元,另一同行赔偿该男子67186.88元。律师说: 提倡见义勇为,也要“见义勇为” 从现有证据来看,龙马潭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公安机关调查的法律结果,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根据现有证据,小郭制止了男子的违法行为,受伤女子得到了有效保护。离开后,小郭又因为其他语言冲突做出了举动。在法律上,小郭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另外,小郭的行为造成了该男子“重伤”的后果,法院的判决应该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假设小郭的说法属实,如果女方最终能站出来还原当天的客观情况,如实陈述当天发生的事情,是否向小郭等人求助;特别是,小郭见义勇为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见义勇为”。比如,当车辆一直行驶到西南商贸城繁华地段时,小郭等人应考虑报警或向派出所安保人员求助,而不是直接“出门”;或者在求助时保留必要的视频资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既保护了人身安全受伤女子,还要避免情况“不明”。正当事由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1。负有法定义务的主体不能成为在履行法定义务时为正当理由勇敢行事的主体。 2。正当理由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和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能视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是主动出击,忽视人身安全。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是指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与有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是:一是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是有无视人身安全的情节;三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见义勇为的行为。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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