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超过执行期限应如何处置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超过执行期限应如何处置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到期应这样处理:行为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行为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行为人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处罚如何减轻或避免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减轻的法定情形包括: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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