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权有限的房屋有哪些形式 |
释义 |
1、 有限产权房又称部分产权房或优惠公房。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者购买住房时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投资,或者将原出租给单位工作人员的旧房子,执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卖给单位工作人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共有房屋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是:单位和职工两个不平等的主体共同成为房屋权利的主体。在房屋产权形式上,二者按份有共同关系,各自的份数在合同中约定。在具体的权利分配中,单位和个人共同行使完整的财产权。房屋外部是产权,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房屋产权。买房的职工拥有所购房屋的部分产权,即占有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 目前,有限产权房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产在单位名下,即准商品房。员工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可以继承,可以内外出售。土地对外出售时,单位将收回相当于所投资土地的资金; 2单位将大部分资金投入,职工将少量资金投入建房,即公建和民政救助。产权证登记在单位名下,单位利用单位内部的房屋使用证统一管理职工房屋。房屋可以在单位内部职工之间出售和出租,出售和出租的利益属于职工本人。单位通过控制产权间接行使职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其中一些还可以对外销售。出售后,该部门将收回其管理的资金。 3一小部分单位和一大部分职工投资建房,即公共援助土建。房子的财产以职工的名义。单位统一管理职工住房证,并规定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5年)不得出售房屋。限购期满后,发给职工住房证。职工出售、出租房屋时,单位有优先购买、租赁的权利。以上是有限产权房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有偿使用房、全额集资房、联合集资房等。虽然它们具有有限产权房的一些特征,但由于所有权的排他性或不确定性,不属于有限产权房的范围,故不在此罗列和讨论。从有限产权房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模式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房改政策,购买部分公有住房产权并享受价格优惠资格的购房人仅限于销售单位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第二是权力下放。从民法财产权理论来看,完整的财产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统一。但是,基于单位与职工的共有关系,完整产权所包含的四项权利是分离的,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或者某项权利由两个主体共享。第三,福利。所有产权有限的房屋都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就雇员或单位而言,义务和权利并不完全平等。所售房屋的价格并不能充分反映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特别是对于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职工只需付出很少的代价,就可以获得相当大的权利。第四,主体平等与管理不平等。有限产权房是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同为基础的。就单位与职工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单位与个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事实上,由于单位在行政管理上的主动性和住房分配的福利性,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存在着平等的合同关系和不平等的行政关系,职工的权利无法充分行使,其部分产权的处分受到限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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