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汽车公司肇事致人死亡事故谁负责 |
释义 |
出租汽车公司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I.出租汽车公司的汽车导致死亡的事故?
由于带家人外出游玩的需要,赵某在**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了一辆“**”车,约定租车时间8小时,租金180元;实际车主是**公司下属的蔡先生,为该公司支付260元每年。在前往目的地的途中,一名男子张某骑摩托车在同一方向行驶途中,被当场碾压致死。赵某害怕承担责任,于是驾车四处逃窜。案发后第五天,此案告破。警方称,赵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事故责任。这辆车办理了交通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期内。随后,张某妻子起诉法院,要求赵某、蔡某、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8.8万余元。本案中,在责任主体上,有人认为赵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的死亡与赵某的不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赵某对事故负全责,故赵某应对张某的死亡负全责;蔡某的车辆具有合法的手续,安全性能良好,并通过年检。**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查赵的责任,他们对张某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赵某出事后逃逸,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但本文认为,保险公司在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赵某负责,蔡某和**按各自责任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虽然蔡某和**公司对张某的死亡没有直接过错,但他们对车辆营运收入进行了统一管理和分配,从中获得了不同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当事人”显然包括法定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1) 保险公司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除故意造成受害人赔偿的以外,保险人不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侵权责任原则赔偿。 (2)肇事者赵某对张某的死亡有重大过错。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法上唯一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时候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因害怕事故发生后追究责任而逃离现场,且存在重大过错。张某的死亡与赵某的重大过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赵某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3)**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所属单位,公司车辆技术也符合安全要求,并对承租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是否履行了出租人的主要义务进行了审查,其出租行为无过错。但该公司向实际车主蔡某收取附着费,并从车辆上获得运营利益,故应对赵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4)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蔡某将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附属于**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出租。这种行为不存在过错,但他有权控制车辆的运行,并从中获得运营收入。对赵某的侵权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带责任基础”相应的赔偿数额,按照“按各自责任确定相应赔偿数额”的规定确定。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出租汽车公司车辆租赁致人死亡事故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回答。如果因租车造成的事故造成死亡,保险公司应先赔偿,如果金额足够,责任人应再次赔偿。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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