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明确房屋租赁纠纷的责任 |
释义 |
案例:房东无法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 2006年10月18日,阿旺与小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阿旺将思明区后岱西路105平方米商铺出租给小曾,每月租金3000元,租赁期限15年;他还约定,如果小曾拖欠租金超过半个月,阿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收回所欠租金和违约金。 合同履行至2008年,阿王认为小曾未按约定支付租金,遂上诉法院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要求小曾支付拖欠租金44500元和水电13500元,共计58000元。 但小曾认为阿旺每月都要向他收取房租和水电费,不存在所谓拖欠房租的事实。此外,阿王承诺让他使用这家店15年,并收到了他的押金。但是,阿旺经常停水断电,致使他无法正常运转,因此要求驳回阿旺的诉讼请求。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阿旺向社区居委会、梧村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明,只能证明该店建于1982年,但不能证明是阿旺所建,且阿旺未提交合法的报批手续去商店。因此,如果阿旺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该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视为无效,即阿旺无法收回该店的租金。 2008年12月下旬,思明区法院向阿旺解释后,阿旺在期限内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由于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阿旺基于合同有效性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法院认定的合同有效性相违背,也就是说,阿王的店是白白租给一个陌生人的,他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租金。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郭*超表示,案件二,房东阿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没有相应的审批程序,因此不宜立即通过诉讼解决租赁纠纷。在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他可以与租客朋友协商。近年来,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建议充分考虑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的分担,牢记保护自己的“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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