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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能否生效
释义

核心提示
    

由于业务拓展,南昌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1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南昌某公司提前支付了20万现金,并约定第三天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然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前一天死于交通事故。因此,公证一直没有做,而且a公司也没有把房子交给南昌的一家公司,所以房子一直闲置着。半年后,南昌一家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其退还当时预付的20万元,但对方拒绝。理由是,该合同由南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南昌某公司仍欠租金100万元,应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南昌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回答。案例由于业务的扩大,南昌某公司在社会上招聘了大量的业务员。由于工作需要,公司想租一间办公室。今年3月,该公司在某媒体上看到一则租房广告,于是去洽谈。随后,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南昌某公司出租a公司4000平方米的房屋,租金120万元,租期一年。合同签订时,南昌一家公司预付了20万元,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南昌某公司预付了20万元,a公司写了收据,并与南昌某公司约定第三天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就在公证的前一天,南昌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车祸身亡,所以他没有再去公证。a公司没有把房子交给南昌的一家公司。
    

半年后,南昌一家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其退还当时预付的20万元,但a公司以合同是南昌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南昌一家公司仍欠租金100万元为由拒绝退还。此外,a公司称其房屋闲置半年,南昌某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南昌一家公司咨询了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专家律师解答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南昌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在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南昌某公司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由此可见,南昌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时,约定了一定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在该条件发生时发生效力或者丧失效力。这种情况一定会在将来发生,而且可能不会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附条件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附条件时生效。”,南昌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条件成立时生效,条件是合同经公证。现在房屋租赁合同还没有经过公证,所以合同还没有生效。二是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
    

虽然南昌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条款向a公司预付了20万元,但a公司并没有将房屋交付给贵公司,南昌某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该房屋。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实际履行。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房屋闲置并非南昌某公司行为所致。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尚未生效,尚未实际履行,闲置房屋无法产生收益,这是由于a公司未能充分合理行使所有权造成的,与南昌某公司无关。因此,a公司无权追究南昌某公司的违约责任,其要求南昌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相反,a公司在没有有效合同和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占有20万元是违法的。a公司应向南昌某公司返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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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