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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方式和注意事项
释义
    
    
    
    (三)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损毁;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纠纷
    在日常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 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 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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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