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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同中适当增加违约金金额是否可以防止价差
释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增加违约金以防止价差是否有效。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不得过高或者过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过高”的限额是损失的30%。由此可知,这种行为是有效的,但不能超过一定限度。案例:张某于年底将自己的商品房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某,并同意半年内付清房款。崔某当场交了4.5万元,随后陆续交了10多万元。但由于房价上涨,第二年上半年该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涨到了30多万元,所以张某觉得房子亏本卖了。由于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为合同总价的5010%,张某觉得即使违约,违约金也值,于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崔某的付款,崔某只好起诉对方履行合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没有违约金或违约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给了卖方一定的违约机会。
    

虽然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足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但在实践中,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价差损失很难举证认定。因此,可以在合同中适当增加违约金的数额,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除上述情况外,一些缺乏诚信的中介公司继续向其他购房者推荐“下一套”房屋,并将尚未实际交房的房屋转让给他人,人为造成二手房购房纠纷。为此,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全面了解所购住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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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