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的救济方式 |
释义 |
一房两卖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指出出卖人以两份买卖合同先后或者同时向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出售同一特定房屋。这也被称为双重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充分、正确地履行合同,既是合同效力的最重要履行,也是出卖人最重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出卖人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也就是说,在卖方履行一项合同后,履行另一项合同必然导致违约。实践中,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后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在一套房子的两次销售中最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为合同履行后成立的合同。此时,前、后两位买受人所享有的债权性质不同:后一位买受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他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所以他所享有的是以房屋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请求权。买受人对房屋买卖的请求权以出卖人的专有权为基础。即使他已经占有了买卖标的,由于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转让给后来的买受人,他对房屋的占有也将失去法律依据,构成擅自占有,应当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不履行非货币义务或者履行非货币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履行的,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这时,合同上的债务就变成了损害赔偿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不履行债权的,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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