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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单方抵押、婚后双方还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释义

1997年3月,李某买了一套房子,按揭价值15万元,首付5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1997年8月,李某和刘某结婚。婚后,双方用共同的收入还贷,2007年6月归还贷款。2008年6月,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分割存在争议。李某认为,房子是他婚前购买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刘某认为,房屋贷款是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该房屋的评估价格为30万元。庭审中,就房屋的定性和分割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房子是李泽楷婚前的个人财产,按揭贷款是李泽楷婚前的个人债务。刘某婚后的还款行为应视为对李某婚前个人债务的还款。离婚时,李某将返还刘某共同还款的一半,即5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本身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扣除李某的首付。如果贷款还不清,他们最终是不可能拿到房子的。婚后,双方都会将全部精力用在偿还银行的购房贷款上,两人在最终购房中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如果房子是婚前按揭贷款买受人所有,对已婚一方是不公平的。第三种意见是,对房屋分割应当区别对待。具体分为三个部分: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刘某在婚前按揭贷款中购买的房屋应视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应视为偿还王某婚前个人债务,李某应返还刘某5万元;房屋增值部分应平分为双方共同财产。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1。李先生通过按揭贷款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与银行形成按揭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他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得以解决的认定为李某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次,李某买房时,还形成了10万元的债务,由于是婚前借款,应属于婚前个人债务。李某和刘某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应视为他们用共同财产填补了李某婚前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关系终止后,李某将支付刘某10万元的一半,即5万元。三是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赠与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个人财产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价值大幅增加是一个事实,这一情况发生在李先生与刘先生的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婚姻法》区分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是防止一方无偿取得或者通过婚姻手段谋取他人财产。本案中,刘某婚前投资5万元买了房子,但刘某婚后与妻子共同还清了大部分房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又增加了15万元。增加的15万元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获利的行为。如果这15万元不与李某区分开来,显然是不公平的,严重侵害了刘某的权益,不利于双方的利益,也违背了婚姻法平等保护双方利益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婚前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本案房屋应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应将还贷款和房屋增值款的一半返还给刘先生,共计12.5万元。(河南省项城县人民法院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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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