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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工期索赔
释义

案情简介:2002年5月,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号文,以下简称合同),承揽某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工程施工。双方同意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该项目于2003年9月实际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在和解过程中发生了纠纷。2005年2月,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的结算款。开发商向施工单位提出反诉,称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竣工罚款14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围绕工期,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滞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否是施工单位施工原因造成的,而建筑公司延长工期的理由是否成立?
    

在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由于开发商违反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提供材料和设备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进行了大量的设计变更和谈判,并向法庭提交了大量书证。
    

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4条和第35.1条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及时审查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建设单位当庭提交的工程款支付记录和收发文本,除个别月份开发商迟迟未审核批准付款申请外,截至起诉之日,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逾期160余万元,经核实无异议。如果开发商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将直接影响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工期应相应顺延。
    

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第27条规定,开发商应负责本项目部分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双方已在附件2“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就供货范围和时间达成明确协议。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现场监理签署的《工程材料到货检查表》中反映的甲方提供的关键材料设备到货时间晚于清单约定的供货时间,其中空调机组、阀门延误2个月,而开发商未能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材料和设备,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的质量,《项目会议纪要》和函电也显示,建筑公司多次督促和反映这一问题。因此,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4条和专用条款第27.4条的规定,发包人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造成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原有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变更,先后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现场谈判签证”80多次,开发商确定的谈判变更总费用近300万元。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第29.1条和专用条款第13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法院认为,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故相应顺延合同期限,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延长工期的理由得到了认可和支持,但本案中没有提出延长工期的诉讼请求。原因是索赔证据不完善。虽然形成了许多记录,但索赔事件发生后,没有根据重点工程的具体延误时间对进度计划进行修改,也没有按照约定的费用索赔程序和期限及时行使索赔权。因此,上述情况只能作为工期反诉的抗辩理由,作为结算阶段工期延长的费用索赔依据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施工中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作为承包商,完全按照合同进度完成合同工期几乎是不可能的。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有很多。作为承包人,首先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尽量避免因自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的逾期反索赔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注重索赔资料的收集和积累,索赔要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行使索赔权,避免今后被动应诉的发生。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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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4: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