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第三次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民法解释所取代。 在《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视为对自己一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按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视为双方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只对一个子女的赠与,不动产确认为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父母出资比例确认为双方共有。 根据对上述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投资方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能视为对自己一个子女的赠与,一般不按共同财产计算。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向律师咨询互联网相关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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