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人民法院严查房地产调控政策下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
释义 |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发民转[2013]359号:<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的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限购等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假离婚”和借名现象,一些纠纷被诉诸法院,如在房屋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以房抵债等,这些案件的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虚构贷款;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份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不动产偿还债务,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该不动产转让很快得以实施。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理措施。为及时解决和处理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辖区内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并严格依法加大审查和排除力度,确保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的落实;二是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求和相关证据,认真妥善处理下列情形: 1。当事人约定法院在房屋债务清偿协议中的管辖权,但房屋债务清偿协议与法院在协议中的管辖权不同的,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确定管辖权的效力: 2。如果只有贷款收据和双方的认可,但没有提供金钱等证据,则应严格审查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不是简单地认定;3。如果双方以债务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案件事实和立案后的实质处理没有争议,很快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严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加大审查确认力度,慎重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调解协议,不得出具房屋债权裁定书或者要求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要求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措施。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纠纷案件,也应当依法审查。三是认真研究并及时应对我辖区在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过程中普遍存在或可能蔓延的包括虚假诉讼在内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上报。2013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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