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所谓福利房,又称特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货币分配形式出售给职工,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从而享有所购住房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当时,中国独特的住房制度,又称福利房,在1998年后停止了这种住房分配形式。这类房屋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于个人,有房屋《租赁证》,要交租金。单位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能否随意收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明确。但从法律上讲,单位无权收回房屋。单位视为职工的福利性住房,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福利补偿,与职工的工作年限、学历、职务等挂钩,取得住房后,业主应享有住房的产权。三。单位往往以职工已分配住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的服务承诺书。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工人意愿的,没有法律依据。 单位收回福利分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明确福利房产权归属应在单位收回福利房前确认。福利性住房产权的归属一般有三种: 1。单位住房是集资建设的房屋,房屋产权由集资方式确定。个人以房屋全部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取得的单位住房,是房屋的全部产权。个人以部分住房公积金投资房屋的,取得的房屋为房屋产权的一部分。单位房屋是房改建设的房屋,取得的单位房屋是房屋产权的一部分。(前提是房改房是标准价) 3。单位房屋与职工签订购房协议后,如果分期还款,在房屋款未清之前,房屋产权也是产权的一部分。交房款明确后,房屋产权即为房屋的全部产权。 综上所述,单位分配给职工的福利房,在一定期限内产权不属于职工,但超过期限产权已经属于职工的,单位无权随意收回,而产权归属视情况而定,不同时期的产权归属也不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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