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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押的自动交付是否成立
释义

动产质押自付成立吗?一般来说,是的。只有特殊的不动产,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是不登记的,所以特殊的动产是登记后成立的。(1) 设立质押的书面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2) 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交付包括实际交付、指示交付和简单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权变更。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对抗第三人使用质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不一致的,以交付的标的物为准。(1) 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质押担保范围执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物的成本和实现质押物的成本。(2) 对主题的影响:1。附随物效力:质押的效力及于附随物,但附随物不交付的,质押无效。对于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用于清偿费用、利息和主债权。(3) 对质权人的影响:1。质权人的权利:1。质押财产的占有。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集水果。(3)转化。在质押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为其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押的,应当在原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的效力。转让质押的效果优于原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为质权人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权转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四)处分质物,并取得质物价款优先受偿。(5)付款要求。有权要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的费用。(6) 保留质押的权利。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1) 保留主题。(二)质权消灭时返还质权的义务。(4) 对出质人的影响——出质人的权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权人毁损、灭失质物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未妥善保管质押物,可能造成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物,或者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押物。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期满出质人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在此,我想提醒您,动产质押合同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动产必须由质权人直接占有。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进入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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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