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能否占有和交付 |
释义 |
动产交付是指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是占有的转移,所以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事实。实际交付是指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物权的直接控制权转让给受让人。这也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转让人也必须意味着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占有或者持有动产,与让与人达成协议后交付完成,又称无形交付。如果甲方向乙方借款后又与乙方签订了出售甲方房产的合同,甲方应与乙方达成协议,完成对甲方财产的交付。占有权变动是指转让人仍占有动产,受让人在产权变动后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也就是说,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甲方仍拥有房屋,定向交付是指转让的动产物权被第三人占有的情形,转让人将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应当向受让人交付。 由于动产的证券化,转让人将动产证券交给转让人,与动产本身的交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仓单、提单所载货物的交付。 国内外动产物权交付方式无显著差异。物权法对动产交付有若干特别规定,分别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中有简易交付、核准交付和变更占有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占有动产的依照法律规定,物权来源于行为发生效力时的法律。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占有动产的,转让人设定并转让动产物权的,不需要是现在的实际交付,物权变动发生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实际上,简易交付是一种概念上的交付,以动产物权转让协议代替实际交付。它不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灵活性。在简单交货时,我们要注意两点。一是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必须给予动产占有权,但在审判实践中不需要考虑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原因;二是当事人不仅应当就物权转让达成协议,而且在协议生效时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相关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依法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设立质权或者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判断物权变动是否有效。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不交付的权利。让与人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因动产为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实际交付,将返还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不交付。理论上又称返还权的转让或返还权的代位求偿。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本条中“第三人”的范围,即在物理意义上能够直接占有和控制被转让物的一方。例如,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协议等动产占有的保管人和质权人、承运人或保管人接受货物并签发提单或仓单、未经授权的动产占有人也属于本文中的“第三人”。转让人的返还权究竟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学术界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它不仅包括财产权返还请求权,还包括债权返还请求权。为了防止第三人将动产返还给让与人,交易过程比较复杂,受让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比较方便。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协议生效时生效。占有变更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受让人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以替代实际交付。占有权的变更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转让动产物权,一般使受让人通过设定出售或者转让担保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使受让人能够间接占有动产。例如,租赁关系、委托关系和其他类似的关系都变为占有关系。第三,让与人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占有了该物,否则就不能适用占有的改写。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禁止物权变动设定质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出质人代表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对于占有变更和善意取得,笔者倾向于认为占有变更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或朋友处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律师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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