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分享 |
释义 |
1、 什么是股份合作制? 股份共有又称分离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同财产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2。股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提出股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细化了股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通过了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共六条。以下由读者解读。第九条共有人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共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共有权的,不予支持,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同等条件”,应当综合普通股转让价格、价格履行方式、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股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共有人发出的具有相同条件的通知中规定了行权期限的,以行权期限为准; (2)通知中未规定行权期限的,或者规定的期限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不足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自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相同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15日不能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相同条件的,应当自股份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六个月内确定。第十二条股份共有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其他股份共有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要求购买股份的,应当予以支持。其他股份共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优先购买的,或者主张优先购买的,但他们要求作出实质性改变,如降低转让价格、增加转让人负担等;(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要求解除普通股转让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第十三条共有人之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要求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份额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股份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五条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分权行为,没有重大过失的,视为善意。真正的债权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没有分权:(一)登记簿上有有效异议登记;(二)通知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通知登记权利人同意的;(3)登记簿记载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动产权利作出的裁定、查封决定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登记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合法享有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应当认定受让人有重大过失。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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