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将共同所有制转变为股份所有制 |
释义 |
1、 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共有财产变更为份额共有财产,即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所有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论其份额如何。共同所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按照份额分享共有房地产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03条规定,共有人可以约定共有或者共有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此,无论是共同所有还是共有,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至于是否可以约定一方占99%,另一方占1%,或者让一方占较小的比例,大陆立法尚未限制占有比例。因此,只要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就应该是可能的。第二,共有权变更为不平等股权时,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人变更共有权性质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该变更是否为共同所有制转为股份所有制,尚无直接规定。在《房屋登记办法解释》中,有这样一条解释:“实践中,普通住房共有性质的变化,主要是从共有到共有的变化”(房屋登记办法解释,第51页)。但在《解释》中,对是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转让登记并不明确,因为存在两种情形,即从共有到平等股权或不平等股权。共同所有权是指所有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论其所占的份额如何,这通常可以被认为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有分割协议的,应当解除共有关系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当共同状态由平等变为不平等时,有一个实体权利转移的过程。共有转为平等股权时,不存在实质性权利的转移。一些地方立法对此作出了规定:2008年8月5日颁布的《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共有权转为不等份的,或者不等份的。”转为共有,或者变更股权的,应当申请转让登记”。《房屋登记办法解释》在对《房屋登记办法》三条进行解释时,也明确了“按共有人变更共有份额的行为,实质上是共有人之间的权利转移”。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只有“不动产共有权由等股转为普通股,或由普通股转为等股”列为变更登记。因此,当共同所有权变更为不平等股权时,应办理过户登记。第三,从共有制到股份制的转变不属于产权分析。现在,财产分割应该是一个民间术语,也叫“财产分析”。财产分析一般指家庭财产(包括不动产)的划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也用“分析”代替“划分”。在法律上,习惯上使用“分割”一词,即共同财产的分割。换言之,共同财产将被划分为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变更后仍为共有财产,不属于分割。4、 是否属于契税范围,应由契税征管机构确定。”《契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你不必全部接受。共有转为不等份时,由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据此,不平等部分应缴纳契税。但是,登记机关不是契税征管机构。根据法律原则,契税征管机构应当将其解释为善意。登记机关凭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接受登记。 关于如何改变共同财产的形式,本文为大家做了详细的回答,分为三个具体细节和方面。一般来说,与争议有关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协商上,本文介绍了具体情况。你可以稍微理解一下。如果您的情况复杂,需要详细咨询,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全面的律师服务。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