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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求归还遗失物的期限是多少
释义

请求返还遗失物的期间,是指排除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排除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权利存在的期间。当期限届满时,权利将被消灭,故又称权利存在期,即保留期。排除期间是一个理论术语而不是法典术语。在大陆法系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排除期间和预定期间没有专门的规定。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功能的不同,民事权利通常分为控制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排除期只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确立是1903年德国学者塞尔正式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法学发现。所谓形成权,按照其一般观点,是指权利人根据其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都有预先设定的期限限制,这些权利一过即消灭。然而,并非所有的形成权都受到排除期的限制。法律是否规定了排除期间以及排除期间的长短通常取决于立法的利益。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应适用于诉讼时效。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财产返还请求权和返还请求权。但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确认所有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在排除期结束时,实体权利本身将被消灭。诉讼时效的效力,虽然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消灭诉权原则。这些不同立法的共同点在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不会被消灭,诉讼时效的完全利益可以被放弃。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超越诉讼时效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造新的权利。在排除期结束时,债权人不仅丧失了实体权利,而且可以创造一定的权利。寻找遗失物的债务有哪些特点。
    

遗失的财产只能是一种财产,不能是某种权利,如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而丢失的财产又不能由人来控制,如阳光等。第二,遗失物的定义体现在占有上。
    

例如,如果a丢失了移动电话,那么此时移动电话被定义为丢失的财产,因为a已经失去了对移动电话的占有,也就是说,a已经失去了对移动电话的实际控制。这是区分失物和埋藏物的核心特征。第三,占有的丧失不影响对遗失物的认定。
    

所谓意义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义表达而形成的虚拟占有状态。遗嘱是否占有只是区别于遗忘财产和非遗忘财产的遗失物,而不是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财产的特征。因为被遗忘的财产是一种遗失的财产。比如,a忘了把背包放在车上,因为忘了,a失去了占有的意义。但是,如果一个背包不小心丢了,那么一个背包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有趣的占有,但是这个背包仍然被认为是失物。第四,遗失物的再占有必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实现。
    

例如,a丢失了一部手机。如果手机被a发现,则从手机丢失到找到手机这段时间内,手机处于失物状态。这时,a发现了,不用说,a又重新占有了手机;然而,除非a能通过自己的民事诉讼找回手机,否则如果此时被B捡到,无论B今后会做什么样的行为,无论是收入还是处罚,手机对a来说始终是一笔损失的财产。具体特点: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害人。(2) 受益人的利益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3) 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或者说有法律依据,但后来失去了这个法律依据。受益人知道受益人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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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