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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非工伤认定 不能据此要求工伤待遇
释义
    牟某1998年在工作中左手被挤伤,造成粉碎性骨折,至今未能痊愈,且反复出现破溃、流脓等症状。牟某受伤后,单位虽一直没有为其认定工伤,但为其调整了轻松的工作岗位,工资也随着上涨,因此双方一直没有发生纠纷。2008年6月,为明确受伤害程度,牟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9级伤残。随后,牟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万余元。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牟某所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并非同一概念,因此不能适用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则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直接关系到伤残职工的切身利益。这是工伤保险管理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本案中,牟某一直未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仅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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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