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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失物的定义是什么,遗失物的所有权是什么
释义

1、 遗失物的定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动产。土地等不动产,即使因时间久远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普通动产外,证券、银行存折和各种凭证也属于动产范畴。

2。失物未找到前,任何人不得占有。判断占有是否灭失,需要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和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只是暂时丧失占有权并不构成损失。因此,占有的货物不慎进入他人的土地、建筑物,不能构成财产损失。在自己家中遗失的物品,不视为失物。失去占有权必须是确定的。无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它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遗失人知道遗失物的下落,也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 胡须不是主要的东西。丧失对遗失财产的占有权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图。在广义上,遗失物包括性质、特征相同的漂流物和流浪动物。历史上有两种立法:罗马法不承认遗失物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在未取得所有权之前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不能取得所有权”。相反,他只能无故按照管理层的说法要求业主赔偿损失,无权要求赔偿。根据满洲法,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催告失主认领,将原财产返还失主,失主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不认领的,由国库分担,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为庙宇和发现者。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罗马法的所有权不取得原则。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关于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和违法者的民事、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拾得人的给付义务,即,中间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至第984条规定了通知义务、保管义务、交付义务、被请求人的责任范围、被请求人的费用以及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中,对费用和报酬的请求权作了专门规定。第971条规定,“中间人可以要求接收人支付中间人的报酬。如果发现的物品价值低于1000德国马克,则奖励为价值的5%。如果价值超过这一数额,超出部分应按价值的3%计算,动物应为价值的3%。”该法赋予了被征收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在立法上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的赔偿制度。《台湾民法》第805条规定:“一)遗失物发现后六个月内,所有人、拾得人、派出所或者自治机关应当在交还保管费后返还。(2) 前项情形,发现人得向物主请求报酬实值之十分之三本条的效力与《德国民法典》第970条和第971条相似。日本单独制定了《遗失物法》,专门规定了对拾得人的奖励。第四条规定“
    

(1)收受返还物的人应当向发现返还物的人支付不低于该物价款5%至20%的报酬。但是,国库和其他社会公众、法人不得索取报酬。(2)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返还人应当分别向发现人和占有人支付前款规定报酬的二分之一。”
    

英国规定:赔款为损失财产的10%。
    

中国历史上的立法对此问题奖惩并重。例如,清代法律规定“凡得遗失物者,必须在五日内送交官吏,将官吏所有财物交还官吏,召人知私,并对得财物者给予一半的奖励,对归还遗失物者给予一半的奖励财产。如果在30天内没有人知道,那就全说了。”
    

中国的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应向中间人付款。本文介绍了遗失物的定义和遗失物的归属。因此,当我们丢失东西时,我们不应急于按照丢失的财产程序来处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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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