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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赃物和失物?它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释义

如何理解赃物及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从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来看,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失主不向有关部门报案,对方拒不归还失物,拾得人也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过户。此时,第三人申请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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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11条(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收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让人善意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
    

(2)受让人善意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价格合理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被废止。《民法典》施行前,无房地产、动产处分权人将房地产、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有权收回该房地产、动产的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在下列情形下取得该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转让该房地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方式转让价款;(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处理办法。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向有关部门交付遗失物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认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现失物的,应当寻找失主或者移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他应该妥善保管失物,而不是自己拿走。
    

失主来领取失物时,寻找者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如寻找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等。但发现者不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更不能不归还失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被征收人支付所承诺的报酬。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转让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进行了合法处分。处分权属于财产所有人,转让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转让人有处分权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的常见情形有: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财产的情形,如出租、保管或者借款人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情形;二是有限所有权的情形,如共有人将共有财产无偿处分给他人的情形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三种是委托人的财产被处分时,代理人擅自处分的情况,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等,也可能发生无权处分。(2) 受让人转让财产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以主观上的善意为基础的,不存在重大过失。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转让人不是所有权人或者转让人无权处分转让的事实。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受让人有恶意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从一开始就不知道该物是善意取得的。因此,善意取得的申请时间应当在物权变动发生前,在物权变动发生后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债权人不得恶意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当是“推定善意”,这一点已经得到德国民法和台湾民法的明确确认。第三人与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占有权的推定效力和占有的公信力推定第三人是善意的。原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有责任证明第三人不是善意的。无法证明的,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3) 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按照合理的价格支付或者转让。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基础的。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向转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通过有偿法律行为实现。如果财产是通过继承、赠与等自由行为取得的,就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4) 物权变动行为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交付。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简单交付、指令交付和占有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素。受让人未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的,产权变更不实现。即使受让人拥有该财产,该财产的产权仍然属于原债权人。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债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如何理解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回答。赃物是指被他人拾得的赃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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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