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义务登记不动产 |
释义 |
1、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也是出卖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的中国采取交付和登记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不仅要履行交付房屋占有权和使用权的义务,而且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日期履行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的义务。出卖人未按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履行办证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规定,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根据规定,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程序中,主要债务人应当是房屋买受人,而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义务只是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协助买受人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和房屋权属登记。在上述规定和房屋权属登记的现实中,出卖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完成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根据建设部《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出卖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预售房地产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公司的测绘资料、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时缴纳大额证明的相关费用,并将上述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取得登记部门出具的收据等证明材料,则视为出卖人已完成该房屋的初始登记义务。二是要配合房地产测绘部门对商品房进行复测,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依据。 再次提供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买受人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等)登记管理部门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 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房地产开发商还应履行通知买受人申领房产证的义务。当然,房地产开发商也可以接受购房人的委托,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证。根据《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届满,因出卖人原因,即出卖人办理违法用地手续、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法开发建设的,未通过综合验收,且所售房屋设定抵押未注明等。 总之,因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提交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所需文件,致使买受人未能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但因买受人拒绝支付转让契税、相关费用等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逾期申请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实践中,不少购房者认为房子的产权是由开发商来办理的。但事实上,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开发商负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但如果开发商逾期未交,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更相关的法律问题,律师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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