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遗失财产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遗失物的条件是:(1)占有人必须丧失占有;(2)丧失占有不是出于占有人的意志。占有人故意放弃占有的,是对所有权的放弃,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占有人或者直接占有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放弃动产的,应当视为丧失占有而没有自己的意思,仍然构成丧失的财产。 (3)该物业现在必须无人占用。如果该财产已被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例如,被盗财产不能构成遗失物。(四)遗失物必须是动产,不得无主。 不动产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灭失,因此灭失的财产只能是动产。因为动产不是以所有权人的意志为基础丢失的,所以动产不是放弃的,而是拥有的。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与拾得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拾得人是以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占有权的人。拾得行为是发现遗失物并实施占有的行为。接戏的行为并不要求演员有能力。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有义务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者其他有权占有、返还遗失物的人。在返还和交付遗失物之前,拾得人有义务按照善管人的标准妥善保管。 根据《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被拾得物灭失或者损坏,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视物为自己的,拒不退还,造成诉讼的,以侵权行为处理。实践中,拾得人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不作为占有,而是在失主要求时拒绝返还;另一种是拾得人从一开始就作为占有物,拒绝返还。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发现者都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我国立法对中间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并不明确。从理论上讲,有正面的和负面的观点。肯定地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索赔权作出了规定,传统的“收钱不昧”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忽视了双方实际利益的平衡,影响了法律规则的实际效力;从消极的角度看,拾金不昧是我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如规定赔偿请求权,不利于弘扬美德。但是,考虑到社会现实和法律的制度价值,有必要对中间人的赔偿请求权进行规定。我国的社会形态已经转变为以利益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形态。由于以利益认定为核心,赋予拾得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以为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提供一种激励机制。同时,对索赔权的规定不会使业主失去太多的利益,对业主更为有利。遗失物是指不以遗失人的意志为基础暂时丧失占有权的财产。遗失的财产只能是动产。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拾得人不必具有行为能力。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灭失的问题。失物不是无主的财产,而是失主已经失去占有权而不属于任何人的财产。至于占有权的丧失,则有各种不同。一般来说,财产所有人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财产;也有其他情况,如直接占有人丧失财产。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说,它是遗失物。另一个例子是,如果没有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放弃了该物,因为他缺乏意志能力,所有权的放弃就不会成立。但是,为了安全或者其他考虑,物主将物埋在土地上或者放在某个秘密的地方。此时,物主并没有失去对该物的占有,所以它不是一个遗失物。如果主人由于年龄的原因忘记了在哪里,那就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关于“构成遗失物的一般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如果遗失物的条件是占有人非故意而非故意遗失,则可以认定为遗失物。丢失的财物如果被人发现,应当及时归还,否则因价值高而构成犯罪。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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