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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届时,这一规定将被民法典取代,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的规定是:(一)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书和其他必要材料;(二)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房地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物权内容的基础。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房地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凭证。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的除外。(3)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丧失了正确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不能根据登记的公信力主张受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更正登记是为了彻底消除登记权与物权的不一致,避免第三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通知登记是指为保全债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索赔的目的是为了将来改变不动产的产权。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不动产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协议时,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保证将来不动产的实现。通知登记后,未经通知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该生物权无效。预告登记后,自该房地产可以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债权消灭或者不申请登记的。通知登记无效。”《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登记异议的,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提起诉讼,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基于上述介绍,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一定会对房地产登记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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