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论反担保法律制度
释义

1、 反担保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是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债务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追索权的实现。此处,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原始担保。因此,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为基础的。没有原始担保就没有反担保。只有原始担保。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了保证保证人追索权的实现,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人设立新的担保,即提供反担保。二是反担保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和资格。反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反担保人和原担保人。担保法规定了原担保人的范围和资格。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文认为,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是指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因为设立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得追索权的实际行使,并在原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获得法律上的对价。从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出发,反担保中的债务人不应仅从字面上解释,而应延伸到第三人,即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这对保护原担保人的利益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反担保提供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对于反担保的有效设立和法律义务的有效履行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其主体资格必须具备民法通则中独立行使民事权力的法律条件,以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另外,反担保人必须具备赔偿能力,只有具备赔偿能力,才能具备担保能力。但是,具有赔偿能力并不是保证人资格的唯一要求。除法人、公民外,其他组织只要能够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就可以担任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但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排除在外。上述单位的资金来源大多依靠国家资金和社会捐赠。如果他们充当担保人,肯定会影响公益活动的开展。此外,国家机关除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再融资外,不得担任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同样,上述单位也不能成为反担保人。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4: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