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留置权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解除留置权的理由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条是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规定。 作为物权的一种,留置权的消灭可以有多种原因:留置权的消灭可以有留置权客体的丧失、被征收等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也可以有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如有担保债权的消灭等,留置权的行使和留置权的放弃。此外,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消灭有其特殊的原因。根据本条规定,这些特殊的消灭事由如下:(1)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而消灭留置权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占有人的占有应当是连续的,否则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的占有人。根据日本民法典,留置权因占有权的丧失而消灭。根据台湾《民法》规定,留置权因丧失占有权而消灭。但是,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的留置权在船舶建造人、修理人不再占有所建造、修理的船舶时消灭。此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承认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的损失有一定比例,留置权消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将留置权返还债务人后,对第三人使用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消灭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非自愿暂时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不是最终消灭,留置权人可以根据返还原财产的行为,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财产,恢复留置权。(2) 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附加担保而消灭。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功能是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债务人提供替代担保清偿债务的,该担保构成留置权的替代,债权得到充分保护,原留置权财产上的留置权消灭。而且,在债务人提供相当担保的情况下,如果留置权财产上的留置权仍然存在,会过多地限制债务人的利益,妨碍债务人使用留置权财产,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基于此,许多国家和台湾地区都规定,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追加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债务人提供附加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债务人提供的附加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担保物权。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致使留置权消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为债权人所接受;债权人不接受新担保的,留置权不消灭。第二,债务人提供的附加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债权数额相等。因留置权以与债权具有相同法律关系的动产为基础,留置权的价值可以高于有担保债权的数额,但债务人提供的附加担保所能担保的债权,不以留置权的价值为基础,一般应与有担保债权的数额相等。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的,债务人提供的附加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低于或者高于债权。 留置权的消灭可能是由于留置权持有人丧失了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权,并且留置权持有人接受了债务人的额外担保。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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