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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责任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释义

超越诉讼时效的保证人是否负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在诉讼时效以外的托收通知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诉讼时效以外的托收通知,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效侵害原债权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仅丧失按照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但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未被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原债务的。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银行、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表明债务人重新确认原债务,愿意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应当自觉按时履行义务。如果他仍然不这样做,这将违反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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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