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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的有效性和责任免除
释义

保证的有效性和责任的免除。因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效力是债权债务发生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担保合同为单一合同。在担保关系中,债务人只有请求对方付款的权利,担保人只有付款的义务。保证人虽然无权要求付款,但有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抗辩。因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效力可以从债权和保证人权利两个方面来探讨。债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的权利。因此,债权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条件。主债务人的债务偿还期届满或者提前清偿主债务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当然无效。
    

由于担保方式不同,债权人对担保人的债权要求也不同。在一般担保中,在保证人不丧失抗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没有效力之前,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被保证的债务,也不能主张其对保证人的债务应当抵减被保证的债务。连带责任担保或者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提前丧失抗辩权的,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担保债务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然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和主债务不履行的有效条件为基础。因此,保证人也可以向债权人行使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和其他类似的权利。《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理由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保证人主张的债务人抗辩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债权未发生的主张。例如,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主债权就不能发生,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权、债务对债权无效。但是,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务后果承担责任,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权。第二,索赔已经消除。因清算、定金、抵销、变更等原因致使主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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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