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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否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
释义

2000年11月1日,朋友刘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做生意,贷款期限为一年。我和李某共同为贷款本息和债权实现成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偿还。由于当时李某在外地,张某于2002年9月起诉了我和刘某。2002年12月,法院判决我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12万元。我已经把那12万元付给了张。今年2月初,李某从外地回来。我让他还清6万元的担保份额。但李先生指出,债权人张先生在担保期间未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已被免除。他说我没有权利从他那里恢复过来。请问:我有权向李先生索赔吗?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进一步指出:“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协议的,应当平分。”你和李没有约定担保份额,属于共同担保。因此,张债权人有权要求你们任何一方在担保期间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在你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你有权在诉讼时效内向李某行使追索权,并要求他清偿一半的份额。虽然《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由于担保人对债权人整体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对任何一个连带担保人的债权是债权人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其效力自然延伸到所有担保人。未经债权人选择直接承担担保责任的共同担保人,不免除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其他保证人行使追索权问题的批复》(发审[2002]37号)也明确指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的一个或者多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责任,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内未承担保证责任公司的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影响。”因此,李某的陈述是站不住脚的,你有权对他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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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