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几种类型的联合担保 |
释义 |
共同担保应当有许多其他类型,各种类型或形式的共同担保必须相互交叉、相互竞争,形成各种复杂的结构形式。这是人们经常忽视的问题。(1)共同签署的共同担保和单独签署的共同担保。如果多个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他们可以与债权人共同或分别订立担保合同(《适用国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单独订立担保合同的,既可以单独约定各担保人的担保限额,也可以单独约定为完全担保,或者约定不占担保份额的,可以依法推定为完全担保;共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大多是全额共同担保,但并不妨碍多个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只在同一份债务份额内提供共同担保,或者约定担保人分别为不同的债务份额提供担保。因此,通过共同承包和单独承包建立的共同担保可以是有限共同担保或完全共同担保,也可以是共同担保或共同担保。(2) 共同担保和法定共同担保的定义可以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是否具有共同担保的含义来划分。多个担保人共同订立担保合同的,必须有设立共同担保的意思,因此必须是共同担保。单独订立保证合同的,几个保证人不得有设立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联系的,也属于共同保证。多个担保人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无意共同设立担保,但依法确认共同担保关系的,为法定共同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担保份额的条件不同,法定连带担保并不等于完全连带担保,也不等于连带担保。约定连带担保和法定连带担保可以是连带担保,也可以是连带担保。 (3)有限连带担保和完全连带担保可以按照多个担保人的担保份额进行分类。在多个担保人共同或者分别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对同一债务的全部进行担保,形成完全连带担保;未约定担保限额的,可以依法推定为完全连带担保。在全额共同担保中,担保人没有各自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任何一个保证人也有此义务。因此,无论多个担保人对其连带关系是否有约定,均构成连带担保。担保人仅对同一债务的一定份额或者不同份额提供担保的,应当设立有限连带担保。所谓限额连带担保和份额连带担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限额连带担保中,如果多个担保人分别为债务的不同部分提供担保,且担保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则设立“限额份额连带担保”,如果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同一部分主债务(如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两个担保人共同担保1000万元债务中的500万元,而不是分别担保500万元),则限额内担保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应为“连带关系”限制的若干保证”。这种分类的好处是明确了全额连带担保必须构成连带担保,但连带担保并不局限于全额连带担保,连带担保关系必须建立在部分债务数额上。(4) 一般担保的共同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连带担保、混合担保的连带担保,根据担保人承担担保的方式或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的不同,分为一般担保的共同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连带担保和混合担保的连带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前者有抗辩权,后者没有抗辩权。共同担保的分类与担保方式的分类相适应。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共同担保还是在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可以是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也可以是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即混合担保的共同担保)。在不同的结构形式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在混合担保的共同担保中,有的担保人有提前抗辩权,有的没有,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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