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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向共同担保人主张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释义

债权人向共同担保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在B下落不明后,银行从未向B催款,而是每季度向B发出催款通知。我想问:1。银行向乙方主张债权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2甲方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当解除?
    

答案:
    

1。甲方朋友的债务无诉讼时效。在共同担保中,债务到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者由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务人失踪,银行向保证人a收取债权,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会中断。2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免除。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银行的贷款合同中,一般同意延长担保期限。如无协议,按6个月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在“每季度向甲方发出托收通知”不到六个月的期限内,银行有权在担保期满前向连带担保人提出索赔。被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自银行主张权利时起计算。银行以后再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甲方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一般担保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担保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在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担保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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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