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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释义

2003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某支行提出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同日,原告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表示自愿为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2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3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与担保中心签订了《担保人反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为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借款2万元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复利和罚息。2003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廖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表明廖某愿意偿还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借款2万元。2003年11月10日,陈某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担保贷款合同。合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将向陈某发放2万元贷款,用于购买饲料。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10日至2006年4月8日。贷款年利率为5.04%,按月结息。陈某逾期本金按2.1‰的日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由以担保人为担保中心的银行承担,到期未归还贷款本息。陈先生和保证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合同到期后,陈某未能偿还本金。2006年4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从担保中心农业银行账户中扣除2万元,用于偿还陈某的贷款。之后,三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还清本金2000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但事后没有兑现;原告担保中心随后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第一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应当支付剩余的1.8万元。被告人张某作为反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被告人廖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廖某与被告人张某在连带责任上没有区别。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陈某应支付剩余的1.8万元。被告人张某作为反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廖某作为被告陈某的连带责任担保人,等同于原告担保中心,该担保中心也是被告陈某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因此,被告人廖某应在被告人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部分的50%以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廖某与被告人张某在连带责任的顺序和范围上存在分歧。
    

[作者点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廖某应在被告人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部分的50%以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廖某与被告人张某在连带责任的顺序和范围上存在分歧。
    

首先,中国农业银行与被告陈某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函,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原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构成共同担保关系。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为被告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返还本金2万元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陈某追偿。被告陈某在原告的催促下,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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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