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一般债务担保人 |
释义 |
什么是一般债务担保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是指与主债务没有连带关系的担保债务。一般保证是补充性的。债权人在主债务人财产执行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而无效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被称为预先抗辩权。但抗辩权并不是绝对的,它有其行使的条件和限制。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事先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担保法》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一般保证以外的共同保证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行使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可以留置依法执行。也就是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仲裁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和执行过程中,随时行使抗辩权。第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和迟延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2) 预先抗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一般担保人的利益,但如果不加以限制,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担保法》作出以下限制性规定。债权人住所的变更给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造成很大困难,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已移居国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主要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迁往国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此应当指出,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巨大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以上是本书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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