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的禁止性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除转移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外,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他们可以依法担任担保人。实际上,他们经常为别人的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支持村民发展承包经营果园、发电厂等民营企业,从而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它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担保行为并不违法,但也存在诸多弊端。村委会是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但不是营利性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而村经济联合会和村委会虽然有一定的注册资产,但往往是两个牌子、一套人,其经济实力也非常有限。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联合会根本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当时他们作为担保人签订合同,只是为了帮助村民放贷,在经营失败时,心理上并不打算为村民还贷;其次,法院一般不强制执行村委会和经济联合会作为担保人的财产,而且村委会没有独立的财产,而经济联盟只是一个“空架子”。即使采取强制措施,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盟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最终,债权人蒙受损失,贷款变成呆账和坏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会作为担保人的做法只是形式化的,没有实质意义,这使得担保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法律的威信在这里大打折扣。笔者认为,这种由基层组织支持经济的做法,应该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担保法》还应将村民委员会纳入不作为贷款担保人的范畴,禁止其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限制经济联盟提供贷款担保。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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