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账单是多少?是否可以转让 |
释义 |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请求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应当首先要求票据的主要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支付。如果主债务人不付款或不能付款(如账户上无钱或破产等),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逸;(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依法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不承兑或者不付款的有关证明。 权利取得: 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如果你不持有票据,你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汇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汇票上的转让方式取得,即背书或者直接交付。(2)取得汇票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3)支付对价。 权利丧失: (1)票据记录不合格或过期。(2)超过票据权利保全期限的票据权利转让效力:票据权利转让效力是指票据上的所有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代替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的主要效果。它不仅是指票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的转移,包括向出票人主张付款的权利、向背书人主张偿付的权利、向保证人主张付款的权利和向承兑人主张付款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被背书人取得的所有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受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被背书人的地位比普通债权人强。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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